电改之际解顽疾:居民供用电合同实名化推行恰逢其时 | 阳光观察
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ERE研究中心 葛志坚
一争议:产权与合同
供电企业认为,电表产权属于供电企业,但表箱、进户线的产权不属于供电企业,且进户线的安装由开发商完成,供电企业按照开发商提供的土建情况安装电表。按照产权—责任的原则,电表串线的问题是开发商安装进户线混乱引起的,供电企业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风险跟随所有权”这句古老的法谚告诉我们,产权与责任是严格对应的。确实如供电企业认为的,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按照每平方米固定的价格向开发商收取费用,由供电企业统一建设。从居民电表到室内的接户线由开发商建设,其费用不包括在按平方米收费建设的范围,供电企业对接户线也没有产权。
但是,供电企业仍要受到供用电合同的约束,要向合同对方承担合同义务。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居民用户供用电合同还没有实行实名制,大多以室号来代替;但供电企业的合同相对方是居住在每个独立住宅内的用户,并非意味着供电企业与101室达成的供用电合同,可以套用到102用户上。室号与户号串线以后,形成了供电企业与用户甲的合同,却要用户乙支付合同价款的问题。这在法律上构成了不当得利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得利一方负有返还义务。用户甲、乙之间的电费差额,可通过折抵相互返还实现。
不当得利制度属于事后的追偿机制,可以解决用户之间的衡平问题,但是通过用户之间相互协调、返还甚至诉讼,对整个社会而言构成了不经济(尤其是多户用户相互串线),属于资源的浪费。而供电企业事先审核,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才是防止整个社会交易成本放大的基本要求。
二苦衷:居民实名供用电合同推行之难
从制度层面看,上述矛盾出现的核心问题在于居民供用电合同并非实名制所致。然而,与动辄以百万、千万计算的居民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再加上可能有部分用户不理解、不支持,供电企业有可能真的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居民供用电合同实名化无法推行也是“顽症”之一。
从部分地区推行实名化供用电合同的经验来看,大多利用“一户一表改造”等机遇大力推行。单纯发起“实名化”要求,不仅无推行可能,反而会被冠以“垄断”、“增加用户负担”等难以承受之罪名。
三机遇:售电公司的出现是解决“实名化”问题的历史机遇
2015年3月,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出台,提出了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的部署。国家能源局《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在电网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可见,将来售电主体可分为三类:电网企业出资设立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与独立售电公司。可以预见,改革过程将是现在的“供电企业”逐步把用户交给三类售电公司的过程。
售电公司在争夺用户的过程中,必须在法律上与用户清晰的约定权利义务关系(如各种复杂套餐的计算、优惠返还与服务承诺等),这使得非电网系的售电公司不可能“闭着眼睛”,在连合同都没有的情况下把钱赚了。与商业用户相比,居民用户一直被视为“劣质用户”,但“劣质用户”在互联网大佬手中未必不是“香饽饽”。面广量大这一特征完全契合互联网流量需求。此外,电网企业在不拆分的情况下,如按照《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4条要求从法律上独立出售电业务,也将存在一个“名正”才能“言顺”的服务的问题。可见,售电公司的大力推行将使得居民用户供用电合同实名化问题不再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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